1993年,《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一次對無形資產開展了較為權威性的定義,但在執行全過程中還存有實行不一致、欠缺針對性和規范化等難題。2008年,國家財政部等五部委協同授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無形資產界定為企業有著或操縱的沒有商品形狀的分得清非貨幣性資產,一般包含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專利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證等,其管理步驟基礎包含無形資產的獲得、工程驗收并貫徹落實所有權、自購或受權別的企業應用、維護、安全防護、產品升級與升級換代、處理與遷移出讓等階段。《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最先在上市企業執行,之后在別的企業相繼執行,進一步加強了無形資產管理。可是,與資本主義國家對比,與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所在的歷史時間環節對比,無形資產管理依然相對性缺乏,關鍵存有下列難題:
第一,對無形資產管理的高度重視水平不足。有的企業覺得,無形資產量蠅頭小利微,沒有確立的規范,無法管理。有的企業或領域迄今都還沒創建統一的管理方法。管理缺少不但造成無形資產的功效無法充分發揮,并且外流狀況比較嚴重,更別說升值、升值。
第二,無形資產有關的法律制度還須進一步健全和優化。在我國盡管制訂了無形資產評估的整體規范,但針對在其中的商標專用權、專利等沒有制訂單項工程實際的評估實際操作實施方案,在操作過程中隨機性很大,造成評估結果出現很大誤差。它是一些企業無形資產外流的關鍵緣故之一。除此之外,無形資產管理例如技術性和知識產權保護、合理合法運轉、預防侵權行為等都必須相對的法紀確保。盡管《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的創建不斷完善了無形資產的法律制度,對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具有了關鍵功效,但大體上看,在我國在這些方面的依法治理與優秀我國對比也有很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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