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至21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認為,明年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結構改革任務十分繁重。在戰略上,要堅持穩中求進的原則,把握好節奏和力度,在戰術上,要抓住重點,主要抓好減產、減庫存、減杠桿、補短板五項任務。
在這五項任務中,減產排在第一位。但鋼鐵行業市場競爭同質化嚴重,鋼材價格持續下降,企業效益持續下降,是產能嚴重過剩的行業。去年前10個月,大中型鋼鐵企業主營業務虧損720億元,虧損47.52%。應該說,實施減產“五項任務”,是鋼鐵行業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轉型的主要方向。目前,鋼鐵企業的生存壓力越來越大,部分鋼鐵企業有強烈的退出欲望。可以預見,市場清理將成為2016年鋼鐵行業產能下降的重要途徑。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為依法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審理。要提出和落實財稅扶持、不良資產處置、失業人員再就業和生活保障、專項獎補等政策。資本市場要配合企業兼并重組。要盡量兼并重組,盡量破產清算,做好職工安置工作。”這為鋼鐵行業清理市場、解決過剩問題指明了方向。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馮飛指出,“僵尸企業”是指長期虧損、轉機無望但難以順利退出的企業。僵尸企業的突出特點是競爭力低,包括工藝技術裝備落后、管理落后、債務沉重、社會負擔沉重等;落后產能的突出特點是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浪費、質量低下,安全生產無保障。落后產能和“僵尸企業”都在低效部門配置資源,應該退出市場。
事實上,在鋼鐵行業,確實有一些企業虧損嚴重,失去了造血能力,依靠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和優惠政策,幾乎無法生存。這些企業經濟效益低下,間接導致資源無法流向利潤較高的企業,破壞了整個行業的市場競爭機制,加劇了市場供求矛盾,降低了整個行業的銷售價格,損害優勢企業利益;一些政府部門出于社會穩定等考慮,繼續為“僵尸企業”輸血,擾亂公平競爭秩序;一些企業已經資不抵債,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這些都表明,如果“僵尸企業”不明確,鋼鐵行業就無法去產能,鋼鐵行業的轉型也將失去環境的支撐。
解決“僵尸企業”退出問題,當務之急是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法律處置等方式,研究制定綜合配套政策體系。
市場化兼并重組和依法破產是僵尸企業退出的兩種方式。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仍然面臨著很大的困難。
首先,員工安置、債務負擔、歷史遺留問題等都大大增加了企業的退出成本。比如,部分鋼鐵企業在退出過程中,存在拖欠工資、安置不到位等社會問題。為此,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提出并實施財稅扶持、不良資產處置、失業人員再就業和生活保障、專項獎補等政策”,“資本市場要配合企業兼并重組”,“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等措施。特別是明確提出了“專項獎補”,為建立市場清算機制提供了依據。我們期待有關部門迅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出臺明確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專項獎補的實際來源,為市場清理過剩產能提供支持。
此外,企業還應開展專項研究,確保員工權益。比如,今年年初,攀枝花成鋼關閉350萬噸過剩產能后,投入大量資金,迅速、穩定、順利完成9200名員工的搬遷。其經驗值得鋼鐵企業借鑒。
其次,目前鋼鐵行業兼并重組意愿不強,重組存在諸多障礙,減緩了鋼鐵企業通過重組降低產能的進程。其中,最大的障礙是體制機制和高昂的重組成本。
鑒于鋼鐵企業所處的行政位置和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跨區域、跨所有制的聯合重組可能成為相關政府間利益協調的砝碼。至于瀕臨破產的海信重組,還涉及債務處置和員工安置。以企業債務處置為例,面對重組企業的數百名債權人和數百億元債務,如重組方需要承擔的償債資金數額過大,成本過高,或者不考慮債權人利益強行剝離債務,可能導致重組失敗。此外,目前鋼鐵行業的兼并重組是以減產為基礎的。在重組過程中,往往面臨生產設備淘汰和大量技術改造,帶來額外的重組成本。
對此,盡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僅提出了“資本市場應與企業兼并重組相配合”的配套措施,但其政策實施效果值得期待。
具體操作上,可以考慮結合第一條提出的措施,在通過“專項獎補”降低企業退出成本的同時,通過市場化手段吸引鋼鐵企業參與重組,排除落后產能和生產從改制資產中提取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能力,同時也可以考慮改制企業為穩定就業、保持稅收收入所付出的成本,將利潤的一部分交給改制企業實現利潤重組人。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并購重組和破產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減輕并購重組和破產的債務負擔,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積極溝通協商,進行債務重組,通過債轉股、債務轉移、債務抵銷等方式重新簽訂債務協議。
最后,雖然我國破產法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一些規定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我國新破產法自2007年年中實施以來,很少有企業主動觸碰破產法。在行業經營壓力下,企業即使自愿破產,也會面臨法院不予理睬、政府不愿破產的局面,這加大了破產的難度。為此,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的審理。這些措施旨在使破產法在市場清算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使破產成為企業退出的替代方式之一,無疑在產能削減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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